
大家都知道,納稅人應遵照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守法經營。但是,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隨著納稅人的經營業務日趨多元化,往往會發生超出營業執照明確范圍內的業務,在主營范圍以外發生其他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經營活動。那么經營者能否開具超出經營范圍的增值稅發票呢?
青島瑞興財務認為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不受其營業執照中的營業范圍限制,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首先,根據2016年5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范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已明確超出經營范圍是可以開具發票。
其次,《發票管理辦法》并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行為。相反,《發票管理辦法》強調納稅人應按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否則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當企業發生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時,不論該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都應按實際業務情況開具發票。”
另外,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營改增以前,國地稅機關分別管理不同稅種的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納稅人應經營業務分別向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申領各類發票,按經營業務適用稅種分別開具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不得混淆。營改增以后以及國地稅合并,納稅人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以及不動產統一開具適用不同稅率增值稅的發票,營業稅適用的發票被取消,增值稅發票統一由合并后的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因此,只要是屬于應納增值稅的經營業務,使用增值稅發票開具,不論是否“超經營范圍”開具,不屬于“擴大發票使用范圍”行為。也就是說,“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不會產生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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